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也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以房产原值减除10%~30%的比例后按1.2%课税和按房产出租收入的12%课税。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现行计税依据的设计存在一定的弊端,缺乏公平性,无法反映公共产品的差异性,税收收入无法随着经济发展而良性增长。从近年来的国际实践看,多数国家在房地产课税计税依据选择上出现两个明显倾向:一是倾向于采用同一种计税依据;二是在选择同一种计税依据上,倾向于采用从价计征的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对我国房地产税发展来说,改革当前房地产课税计税依据,有着诸多的优点。
针对我国房地产课税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在#8220;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8221;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比较与借鉴国外房地产课税计税依据改革的成功经验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计税依据设计,深入研究、选择适宜的房地产估价方法,并提出与之适应的可行性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一、我国房地产课税及立法现状
(一)我国房地产税发展概述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1.杨小强认为,现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往往是以交易的时点价和历史成本价为准,没有体现#8220;时间价值#822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虽然定额征税中有土地级差,但与资源税从量征税的问题相同,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要求。
2.崔晓妍认为,考虑征管环境、征管手段等现实条件,配合房产税改革试点,计税依据的改革也应分步实行。试点初期,应当坚持#8220;操作第一#8221;原则,计税依据宜粗不宜细。试点后期或全面实行时期,应当坚持#8220;公平第一#8221;原则,计税依据应当更趋科学、合理。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搜集及整理相关资料;
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撰写开题报告,提交由老师审定,修改并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月至3月25日,再次搜集资料,针对论文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交由老师审定,并接受指导;
5. 参考文献
[1]杨小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与量能课税原则[J].政法论丛,2015(02):57-66.
[2]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钱巨炎,单美娟.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国际借鉴[J].国际税收,2015(05):72-75.
[3]崔晓妍.房产税改革的国际借鉴与政策建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2,17(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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