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的核心和前提。2008年、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先后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其中,《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将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程度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但同时又规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这在赋予企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给企业留下了操纵的空间,企业可能会避重就轻,导致一些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将其划入重要和一般缺陷或无法被认定。根据我国有关内部控制缺陷现有的相关文献资料及具体研究分析可以看出,主要侧重于对内部控制机制评估及重要性的研究分析,很少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指标及其具体披露细节进行深入探讨,有关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研究还存在较大空白。
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执行效果来看,在制度上处于空白和缺位、具体可行标准的缺乏这一背景下,内部控制管理较为松散,造成了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并没有遵守国家制度法规,未能严格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有效认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具体研究有着非常现实的实践意义。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
本文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具体研究对象,分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情况、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情况,同时以*ST信威为案例开展研究,深入挖掘*ST信威内部控制认定标准及披露违规的根本原因,提出建设性的对策。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研究
早前国外学术热点对于内部控制的研究一直集中在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设计的方面,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存在直接给企业的管理造成了致命的危害。直到2002年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国外学者开始对内控缺陷的分类进行了研究讨论。2005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促进萨班斯法案的执行,详细规定了内部控制缺陷评估标准和分类,并给出了相关定义。但Bedard et al.(2011)认为关于缺陷认定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分歧。John(2009)认为审计师对内控缺陷的判断具有一致性。而Eariey et al.(2008)通过研究管理层提供的缺陷认定的信息与CPA对内部控制的缺陷进行的认定结果,得出结论,CPA在认定内控缺陷时,会受到管理层相关认定的影响。并且Garmling and Schneider(2018)发现,与管理层有关的缺陷不太可能被CPA评估为实质性缺陷。刘月升、郑石桥(2017)提出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一个结合资产目标、信息目标、行为目标、经营目标、战略目标这五个方面缺陷认定的完整体系。葛静等(2018)认为,我国由于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起步较晚,尚未制成完备的体系,对于内控缺陷认定的标准的制定还处在不断摸索完善的过程。莫冬燕等(2019)通过分析识别2010年至2017年在上海和深圳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缺陷的标准,发现存在一些常见问题,例如定量标准缺乏可比性,定性标准缺乏合理性以及模糊缺陷的严重程度来减少重大缺陷事件的确认。目前,关于内控自评报告中缺陷认定的标准设计尚不健全,需要监管部门加以重视,加快认定标准应用指引的制定。
(二)关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研究
陈武朝和贾丽丽(2020)研究了规定强制披露后,A股上市公司内控重大缺陷的披露情况,发现,上市公司有可能未披露本公司实际存在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且认为验证那些存在内控重大缺陷却未如实披露的公司的真实状况需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治理。施赟等(2019)通过对2009年至2015年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自评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有的没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有的没设置定量和定性指标,总的来说,就是没有明确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而且在2011年之前(我国在未出台具体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前),基本上,没有公司会对自己选择的内控缺陷认定的标准主动披露。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推进,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的披露要求越来越详备、具体。尽管如此,仍存在着部分公司在判定内控缺陷以及内控有效性时,未对内控缺陷使用科学的定量标准,并且识别标准既不严格也不具有可比性,内控缺陷的披露缺漏不完整,重大缺陷的故意隐瞒等种种会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李庆玲、沈烈(2019)通过实证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当外部董事主导制定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越严格,不进行内控缺陷披露的可能性越小,对外披露的内控缺陷数量越少。
(三)关于内控自评报告与审计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研究
Bedard et al.(2011)发现,对于同一项内控缺陷,管理层设置的严重性会低于CPA的标准。当标准存在差异时,CPA会对管理层的认定结论保持合理的怀疑,并对所怀疑的事项采取更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进行判断。据统计,有四分之三的内控重大缺陷是由CPA发现的,而公司内部只发现了四分之一的缺陷,因此会出现内控审计结论与自我评价结论不一致的情况。而且Church amp; Schneider(2016)研宄了投资者对内控缺陷披露的反应,并发现投资者会对重大缺陷披露产生负面反应,且当内部控制评价为无效时,投资者的投资会更加谨慎,管理层出于吸引投资的角度,选择隐瞒不披露重大缺陷也是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施赟等(2018)提出假说,定量标准的严格程度与被审计单位认定存在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数量正相关,与CPA认定存在的重大缺陷的数量负相关。因此,量化标准制定的越严格,内控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结论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小。陈翔(2018)认为,被审计单位如果设置低于注册会计师对内控重大缺陷认定设置的标准,发表的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会出现差异,从而会导致外部利益相关者采取更多措施,从多途径获取信息,加大了信息成本,进而影响经济决策。李宇立(2016)认为让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通过沟通对标准设置达成共识,使用程度一致的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保证结论的一致性,是最为理想的办法。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在导师的指导下查阅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认真研究所选课题,写出具有一定学术参考价值的毕业论文。研究计划安排如下:
5. 参考文献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