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管理控制机制思考开题报告

 2023-01-13 18:03:2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前不久,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涉嫌巨额逃税的话题,引发舆论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再加上惩处力度不足,是此类事件被曝光后引发舆论热议的关键。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一些影视企业和影视从业人员对扣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存在未扣或者少扣税款的违法行为。无论是“阴阳合同”的存在,还是明星避税、逃税的各种套路,一方面,反映出相关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则反映出从业者自身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的欠缺。

税法权威不容挑战,任何人都不能以不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本来就具有“收入越高、缴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元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越是高收入越是必须高纳税,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则。个别艺人和演艺公司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将超高的收入隐藏在重重烟幕之后,躲避纳税,这样的“潜规则”突破了法律底线,决不能听之任之。

因此,针对影视行业个人所得税现如今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分析解读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识别“花式”避税手段,最大限度肃清逃税乱象,通过多方联合发力,打破圈内逃税“潜规则”,营造“谁挑战税收红线,谁就要受法律惩罚”的纳税法治氛围,实现对影视行业个人所得税稽查常态化,收入透明化,管理全面到位,做到但凡偷漏税都要严格承担法律责任,多管齐下彻底封闭影视行业逃税偷税的可能空间。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一、我国影视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影视从业人员的收入及其避税手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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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1.高金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认为:我国演艺人员收入较高,演艺人员的应税所得主要涉及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但针对演艺人员多渠道的收入来源,税务机关并没有通畅、便捷的渠道获取。此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复杂,演艺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征缴办法,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导致了影视行业税收乱象频发。

2. 李振勇、崔静、刘筱庆(山东省地税局)认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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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图书馆搜集及整理相关资料;

202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23日,撰写开题报告,提交由老师审定,修改并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月6日至2月3日,再次搜集资料,针对论文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交由老师审定,并接受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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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李振勇、崔静、刘筱庆.从影视业看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法律责任[N].中国税务报 . 2015 年11月11日第B03 版.

[2] 张辰昕. 促进我国影视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 云南财经大学,2017.

[3] 于长城, 曹慧. 西方国家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 中国财政, 2012(12):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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