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信托税制具体是指对信托行为及其当事人之间财产转移、管理、受益所课征的各种税收。信托制度在国外几乎没有对其单独设立税种,它只是借助当前制度,在保持整体性税制的基础上,结合信托特征,通过部分特殊规定及判例将信托税收问题解决。
随着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信托公司更加活跃了经营行为,融资租赁信托、资金信托等屡见不鲜的信托产品,日益增加融通资金的规模,愈发增大社会利益主体与信托活动的关联度,日益突显信托税收问题。但因我国开始发展信托较晚,不稳妥的发展,没及时形成信托税制。当前税制除对证券基金有规定外,还没对信托税收做出针对性强的明确规定。滞后严重的信托税制阻碍了发展信托业,因此对信托的征税不能视为普通交易税收,在交易财产基础上的传统税收很难将信托的利益关系调整好,构建体现信托属性的税制有着实践与理论价值。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信托税收制度,并且在每个税种的实体法规中也基本都未涉及信托业务的税务处理。而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出于自身执法风险的考虑,会倾向于对信托业务强行套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因此从各国学习各种制定信托方面税制的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1)研究和比较英国和日本的信托税制
(2)这些国家的制度的启示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税制的立法体例:
各国一般不对信托进行专门立法,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散见于其他各个涉税法律规定中。在英国,信托税制是通过判例对信托涉税问题做出特殊规定、以零散形式存在并发展;在日本,也无单独的信托税法,信托涉税问题都被规定在其他单行法中。比如,周乾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托税制》中指出《日本所得税法》第 13 条、《日本继承税法》第 4 条、《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 7 条、《日本法人税法》第 12 条都是有关信托税制的规定。
(二)税收原则选择: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前期资料查找
2022年1月,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及提交修改
2022年2月,查找资料,如文献、论文集、著作等,建立论文框架
5. 参考文献
[1] 马爱军. 日本信托税制探析[J]. 税务研究, 1994 (5): 60-62.
[2] 姒建英. 信托税制的国际比较和借鉴[J]. 企业经济, 2004 (7): 146-148.
[3] 安体富, 李青云. 英, 日信托税制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J]. 涉外税务, 2004 (1):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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