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开题报告

 2023-01-13 18:02:5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自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步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过去十几年间,全国范围内的房价连创新高,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了惊人的收入和利润。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可以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发展,在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持市场的平稳运行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占有重要地位。于企业而言,事关企业利润的多寡;于政府而言,能够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抑制房价并与最终取得的税收收入息息相关。“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相应的清算条件后,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结清相应税款的行为。

自1993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将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制”转为“预征+清算制”。而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推行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造成了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税负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相关税务事项处理不当,土地增值税税额将随之攀升,税负则随之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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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1.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并阐述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2.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基础知识(包括土地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流程、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以及“营改增”实施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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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德国是最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家。1874年起就有若干城市规定市内房地产买卖必须向政府缴纳交易价格的一部分作为地税,用以市内的公共建设。若干年以后,德国政府于1893年正式立法确立了土地增值税,并于1904年明确为城市土地税。但由于征税方式复杂,后期德国取消了土地增值税,将其并入所得税部分。英国、丹麦等国也曾征收过土地增值税。

英国经济学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土地增值收益应收归国有”的观点。他认为对于土地增值这种没有成本且无需付出的里的征税是可以的,应将土地自然增值的部分以赋税的形式交给国家,即“涨价归公”。美国社会经济学家亨利#8226;乔治(Henry George)在其1880年出版的《进步与贫困》中指出:土地价值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技术的进步而提高的,要以充公地租的方式收归国家所有来坚持和保证平等的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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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3日,完成论文选题

2022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搜集并整理相关资料

2022年12月28日至29日,撰写开题报告,交由老师审定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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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马英.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实践分析[J].天津经济,2018(11):44-49

[2]王海珍.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探讨[J].纳税,2018(32):28

[3]尹丽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及其税收筹划风险[J].纳税,2018(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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