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民事司法实务在民事司法实务中,当事人经常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针对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面对此种情况,根据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复诉讼的概念及识别要件,法院以“违犯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之所以不允许重复诉讼,其原因在于防止重复立案、重复审理以致矛盾判决,浪费司法审判资源。除此之外,重复诉讼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无端地增加了被告应诉的麻烦,法律的定纷止争作用丧失,其预见性功能也难以实现。
尽管上述规定为法院审理重复诉讼案件提供了指引,但从适用情况来看,仍有很多问题。首先,学界对于重复诉讼的概念及其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等仍有疑问;其次,实务界对于适用重复诉讼识别标准仍有手足无措之感。
笔者希望借助于最高法指导案例,探寻重复起诉的识别方式以及认定界限。通过分析域外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重复诉讼问题的办法,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该制度在日后的实践中能够更加的完善。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阐述不同学者对于该制度的争论,从而明确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内涵。借鉴域外诉讼理论发展的先进理念和认识,更好的完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中一事不再理的界限与标准。深入探讨我国重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理论缺陷和运行障碍,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与解决方案。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一)大陆地区学者:
2015年《民诉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禁止重复起诉问题的研究称得上是里程碑事件。“禁止重复起诉”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248条条文当中,该问题之研究才真正进入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阶段。学者陈杭平从理论渊源、制度辨析和诉讼标的理论等方面入手,并结合我国《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深度梳理,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建议。另外,学者陈杭平通过对大量裁判文书的梳理,从实证角度对诉讼标的相对化进行归纳和提炼,给我国重复起诉制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在参考现有文献的基础上,采取概念研究、比较研究和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概念研究,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阐述不同学者对于该制度的争论,从而明确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内涵。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域外诉讼理论发展的先进理念和认识,更好的完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中一事不再理的界限与标准。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深入探讨我国重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理论缺陷和运行障碍,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与解决方案。
研究计划:
5. 参考文献
[1]严仁群.既判力客观范围之新进展[J].中外法学.2017(02):536-559.
[2]陈杭平.诉讼标的理论的新范式——“相对化”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J].法学研究.2016(04):170-189.
[3]杜万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J].法律适用.2015,(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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