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2-11-28 14:25:2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近年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来往频繁,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占据对外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绝大比重,信用证欺诈问题势必会给中国的济收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本课题研究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原因以及相应的防范与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2. 课题关键问题和重难点

关键问题:

1.信用证的法律界定以及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和种类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以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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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信用证的定义,正如魏琪元(2013)的总结,理论界有两种比较典型的信用证定义:第一种,信用证是一家银行按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可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凭证。这种界定强调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书面付款承诺,并从受益人获得款项是以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这一角度阐述信用证的定义。第二种,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幵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信用证规定的转运单据,按时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该种界定是从信用证产生的过程、信用证的形式以及幵证行承担的是有条件的付款义务的角度,予以阐述信用证的定义。

其次我们来归纳下信用证欺诈的类型。魏琪元(2013)认为信用证欺诈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受益人单独实施的欺诈。信用证欺诈中,以受益人作出的欺诈最为常见。主要情形为在根本不存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利用该单据向银行提示,要求付款。2.受益人与第三人串通实施的欺诈。在受益人与第三人串通实施欺诈的场合主要包括受益人与承运商互相串通和受益人与其他第三人串通两种情形。3.受益人与申请人串通实施的欺诈。在受益人与申请人串通实施的欺诈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互相串通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买方利用该虚假的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证,再通过买卖双方合谋,制造一系列虚假单据,得以套取银行款项的行为。买卖双方实施此种信用证欺诈,其目的或为直接获取银行款项的所有权,或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而强乃社(1998)对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又从信用证这个客体本身进行细化分析:1.伪造单据。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单据的种类和份数,这是最主要的条款。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也可以是要求卖方提供的其它单据,如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这一类的欺诈主要是出口商针对进口商和银行的行为。这也是信用证欺诈最常见的形式。具体有以下几种:1)伪造货运单据2)伪造提单3)倒签提单2.伪造信用证。这种情况被欺诈的对象是出口商或银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开立假冒信用证;一种是开立空信用证。3.陷阱信用证。这主要是针对信用证受益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这类信用证的条款较模糊,易生误解,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受益人不能按期装运,不能使用信用证,或因单证不符而遭拒付,实际上有极大的欺诈可能,受益人十分被动。信用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或买方单独修正无须对方认可的信用证。结果往往使受益人丧失货物、预付金,得不到货款。

既然有信用证的欺诈类型,那么我们就必须正视信用证欺诈中的例外原则问题,以明确信用证欺诈在法律中的定位。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即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提供了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止付令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简言之,就是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这是孙江(2005)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解。信用证欺诈例外是对信用证欺诈的救济。郑传敬(2012)指出我国最高院的《规定》与相比,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规定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信用证止付申请受理条件过于苛刻;(缺乏对证据的主观要求;(欺诈救济的程序混乱。对此,我国《规定》应从以下方面迸行完善:(引入美国的禁令制度;(明晰信用证欺诈纠纷的当事人;(增加对银行拒付权的规定。此外,在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救济的同时,还应注意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情形。这样才能从总体上保证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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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方案

通过借鉴国内博硕士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发现信用证欺诈具体原因,并提出应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对策

研究方法:主要通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首先理解信用证欺诈的定义,特点以及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并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接着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与危害。最后总结我国目前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对策。

本文主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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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计划

1)查阅与信用证欺诈问题,信用证欺诈案例,信用证欺诈的立法规定等相关的资料;进行文献的阅读及整理,写出文献综述;

2)根据文献理论回顾,进行理论分析,初步建立分析框架;

3)进行实地调查及访谈;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进行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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