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19世纪末首创的一项制度,旨在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被滥用之时,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还针对一人公司做了进一步规定,其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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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事实上这对于世界法学界依旧是个年轻的话题。
它试图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做出一种平衡,使躲在公司法人身后,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肆意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作出制约。
然而当一把名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剑被交付于债权人之手时,又因为这把剑太过于锋利,可能会带来毁坏公司制度的根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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