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涉及远洋运输时,提单作为一项重要的单据,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所以,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探讨,在海商法和国际货物贸易领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提单的法律性质应从有价证券分类的角度进行研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提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提单上一般载明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Evidence of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Undertakestodeliverthegoodsagainst surrendering the Bill of Lading)。另外,关于提单是否具有物权性的问题,我国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但我国司法界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首先,提单物权性的产生具有历史合理性。其次,提单的物权性符合现实商业的需求。最后,提单的可转让性决定了提单具有物权性。但是提单不是在任何方面或任何场合,也不是任何提单都可以解释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的物权性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另外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使用时必须注意与此相联系的间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外国研究现状:
为突破海上运输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使收货人获取对承运人的独立诉权,保障收货人的利益,以利提单的转让流通,英国判例于十八世纪将提单描述为#8220;documental of title#8221;。 著名的《Black#8216;s LawDictionary》中将#8220;Documentoftitle#8221;定义为#8220;包括提单和其他足以证明单证的持有人有权接收、占有和处分单证以及单证项下货物的单证。#8221;在 1794 年#8220;利克巴罗诉梅森#8221;(Lickbarrow 诉 Mason)一案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首次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从此以后,该判例一直为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遵循。1855 年英国制定的《提单法》成为确认提单是物权凭证的主要法律渊源。其后,英国1889年代理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均在#8220;documental of title#8221;外延中列举了提单,于是提单为#8220;documental of title#8221;遂被视为是提单法律性质的经典表述,这一表述在八十年代初期被翻译为中文#8220;物权凭证#8221;。美国《联邦提单法》第111条规定因正当流通取得提单的人取得提单时获得两项权利,一是对货物的权利,二是承运人对它的直接义务,这说明美国提单法认定提单即具有物权性,又具有债券性。另外,对于提单体现的是哪种物权,美国《联邦提单法》认为是#8220;占有权#8221;,且是#8220;推定直接占有权#8221;。
中国研究现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20日至12月25日,搜集、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在撰写文献综述和写作大纲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3月20日,撰写毕业论文初稿,并就有关问题和老师沟通;
3、2022年3月21日至4月15日,根据老师的指导意见修改毕业论文,完成外文翻译和中期检查任务;
5.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M]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2]邱锦添:《海商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49页。[3]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4]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页。
[5] [德]卡尔#8226;拉伦兹:《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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